B案——委托人B(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2154号案)诉其他人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人提出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虽然委托人系次要责任,但是,介于委托人系行人,三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及第一被告并非职务行为,其应与第二被告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观点皆得到一审法院及中院的采信。